“我们提交的翻译件,仲裁庭会不会不认?””到底有没有一份文件,写清楚仲裁庭接受的翻译件长什么样?”这是企业法务在准备涉外仲裁材料时经常追问的问题。直说吧——没有一份叫”仲裁庭翻译件标准”的单一官方文件,但相关依据散落在好几个地方,找对了地方,心里就有底。九九译在涉外商事仲裁证据翻译上做了不少案子,把这些依据的出处和用法梳理出来。
第一处依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最直接的依据,就是你选的仲裁机构自己的规则。贸仲、北仲、上仲等机构的仲裁规则里,一般都有关于语言和证据材料翻译的条款,大意是当事人提交的非仲裁语言材料应附译本。这些条款写得比较原则,不会细到”盖章盖在哪””声明怎么写”,但它回答了最根本的问题——要不要翻译、翻译成什么语言。动手之前先把受理机构的规则翻出来对着看,这是所有后续动作的起点。
第二处依据:仲裁机构的实务指引或示范条款
除了规则正文,不少仲裁机构还会发布操作指引、常见问题解答或示范文本,里面对证据材料的形式、翻译件的要求、格式规范会讲得更细。有些机构甚至在官网上提供证据清单模板、翻译件格式参考。这些指引的效力虽然不如规则强,但仲裁庭在审查时往往参照执行。企业法务或代理律师可以直接上机构官网查,或者打秘书处电话问——这个渠道拿到的信息,比到处打听”别人怎么交的”要靠谱得多。
第三处依据:国际通行的仲裁惯例
涉外仲裁尤其是涉及外方当事人的案子,仲裁庭对翻译件的期待,还会受到国际仲裁惯例的影响。国际律师协会关于证据取得的规则、国际仲裁中对文件翻译的一般做法,都在塑造仲裁庭的审查标准。这些惯例没有强制约束力,但仲裁员心里有一把尺子:译文要忠实、要对应原文页码、要有译者署名和机构信息。了解这些惯例,能帮你判断”做到什么程度算够”。
第四处依据:仲裁庭在程序中给出的具体要求
很多时候最权威的依据不是文件,而是仲裁庭在案件程序里自己说的话。比如开庭前的程序令里,仲裁庭可能明确要求”所有外文材料须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在举证期限通知里对翻译件形式提出具体要求。这些个案指令优先级最高,必须照办。企业在准备仲裁材料时,别光靠通用模板,要盯着本案的程序令和仲裁庭的往来函件,有特别要求就按特别要求来。
仲裁庭接受的翻译件标准,说到底不是某一份文件定死的,而是规则、指引、惯例和个案指令层层叠加出来的。九九译在承接这类材料时,会先和代理律师确认受理机构的规则和本案的程序要求,再按对应的尺度交付,而不是拿一套模板应付所有仲裁庭。材料准备到这个颗粒度,被仲裁庭退回补件的概率就小得多了。

九九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