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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莫忘翻译外文文书

2016年3月11日的《厦门晚报》上刊发了一篇新闻稿《行李箱托运”面目全非”索赔八千》,文中的郑女士因在日本花8000元购买的行李箱在托运回国后变得“面目全非”而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并最终告上法庭。因郑女士提供的购物小票无中文翻译文本和公证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法院最终不予采信,判定航空公司赔偿损失3000元。

随着出国旅游和购物人群的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涉外官司,比如在境外受到的意外伤害、消费欺诈、行李丢失受损等等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案件本身是发生在境外或是从境外回国的途中,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提交的案件资料或多或少都有外文书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因此,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问题来了,当事人既然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真实的外文文书作为证据,法院就应该据此受理。可又为什么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本呢?法院是为了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制造麻烦或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在诉讼中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是国际通用的一项原则,也是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问题。

当事人提交的在国外或域外形成的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目的是为了让法官知晓其中的内容,以支持自己的请求,而法官不可能通晓各国的语言,因此,要求当事人提交此类证据的同时,必须附有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以经以下途径加以证明:

  1. 经该证据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 经驻外使、领馆直接证明;
  3. 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在所附的翻译本上,应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文化程度、身份等个人基本情况,必要时还可以传唤翻译人员到庭接受询问。

小编在此温馨提示:

  •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请涉外诉讼时,一定要先将手中所有的外文文书翻译成中文译文,并向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再一并提交给法院,避免影响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 当事人最好是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进行外文文书的翻译工作,因为大部分公证机关对没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或个人的翻译件是不予承认的。wenzhang_weixin99yee_02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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