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到”涉外案件外文证据”,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是”完了,这么多外文材料全要翻成中文”,心里已经在算翻译费。但实际操作里,并不是所有外文证据都必须逐字翻译——在特定情形下,翻译义务是可以豁免或从简的。九九译处理过不少涉外案件材料,把常见的豁免情形讲清楚,能帮你省下不少不必要的翻译工作量。
情形一:对方当事人对翻译没有异议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豁免情形。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是涉外主体,本身就通晓外文,或者对方明确表示”这份材料我们看得懂,不需要你们翻译”,法院在审查时通常不会强求一定附中文译本。毕竟翻译的目的是帮助法庭和不熟悉外文的一方理解内容,如果对方没有这个需求,强制翻译反而是资源浪费。但这种情况最好在庭上或书面程序里确认下来,留个记录,别口头说完就当没事了。
情形二:当事人约定了证据语言
如果合同里、争议解决条款里、或者案件程序中双方已经约定了使用某种语言进行诉讼或仲裁,那么证据材料就按约定语言提交,不再强制翻译。比如双方约定仲裁语言为英语,提交英文证据材料就不需要再附中文译本。这种约定在涉外仲裁里尤其常见,企业在签合同的时候留个心眼,后面能省掉一大块翻译工作量。
情形三:公知常识性或标签性的外文内容
有些外文材料里,真正需要翻译的只是关键部分,其余是众所周知的外文词汇或国际通用标识。比如一些国际品牌的英文名、国际标准的编号、行业通用的外文缩写——这些在法庭上不需要翻译,因为法官和双方都知道指的是什么。再比如产品包装上的外文标签,如果只需要证明产品来源,而包装上的外文属于行业通用标识,翻译范围可以适当缩小。这种”部分翻译”的做法,在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案件里经常用到。
情形四:法院或仲裁庭同意从简
有时候即使不属于上面几种情形,法院或仲裁庭也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对某些材料做从简处理。比如材料量太大、争议焦点只集中在某几页,法庭可能只要求翻译关键页而不是全文。这种”部分翻译”的许可,需要在举证阶段主动和法庭沟通,而不是自己决定只翻几页就交上去——前者是经许可的,后者是程序瑕疵。
说了这么多豁免,也得提醒一句:豁免不是默认的,是要主动争取和确认的。涉外案件外文证据的翻译义务,原则上是有的,豁免是例外。当事人在准备材料时,最稳妥的做法是先判断有没有豁免空间,拿不准就先和办案律师确认,再决定翻译范围。九九译在接案时也会先和客户沟通材料的实际用途和法庭要求,能少翻的不浪费、该翻的不漏掉,把翻译成本和程序风险平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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