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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屠呦呦传》多个外文翻译版本谈谈翻译版权的那点事

《屠呦呦传》是经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屠呦呦授权,人民出版社与中国中医科学院共同组织编写的第一部全面完整记录屠呦呦女士人生经历的传记。

该书出版后不仅在中国内地引起极大反响,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引起广泛关注。日本侨报社和埃及希克迈特文化投资出版公司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人民出版社,抢下了该书的日文版和阿文版的出版版权。日本侨报社社长在签约仪式上表示,将准备就屠呦呦的演讲词举办中日双方的翻译大赛,最佳翻译的版本会收录到日文版《屠呦呦传》中。

继输出日文版、阿拉伯文版版权之后,《屠呦呦传》的英文版和法文版版权也相继签约授权英国阿兰查思出版公司、法国友丰出版社。此外,该书的繁体字版授权台湾天下文化出版公司和香港三联书店,两家公司分别出版台湾版与港澳版。

同时,该书的维文、藏文版出版工作也陆续启动,人民出版社授权新疆人民出版社、西藏人民出版社分别翻译出版。

《屠呦呦传》受到世界各国的热捧,这不仅是医学界的盛事,也把出版界关于翻译权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重新摆到了台面。

智库百科上对翻译权(translation right)是这样解释的:

翻译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包括了各种文字的翻译权。作者授权他人翻译其作品,一般会限定翻译的语言种类。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即著作权人转移一种文字的翻译权,不等于也转移了其他文字的翻译权。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翻译原作即产生译本,译本是原作的派生作品。译本的著作权与原作的翻译权全然不同,译本的著作权是译本翻译人的权利,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原作著作权人自行翻译的情况下,原作著作权人与译本著作权人则为同一人。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解释:

所谓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如中文与外文之间的相互转换,汉族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相互转换等,都属于翻译。

翻译是一种使用已有作品的方式,同时又是一种根据已有作品进行再度创作并形成新作品的方式。因此翻译所涉及的著作权关系也相对复杂。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去理解:

  • 首先,翻译是一种对已有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只有当翻译完成后再涉及其他诸如出版、播放、表演、摄制等使用方式时,著作权人的翻译权才与其他使用权一并行使。
  • 其次,对于翻译完成后形成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但翻译作品在行使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 再次,在实际使用翻译作品时,作为使用方的第三方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翻译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而且第三方还可以根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的不同,分别行使这两种不同的授权。

作为一名译者,如何在翻译他人作品时规避著作权纠纷问题呢?以下五个简要原则或许能帮助各位看官解决这个问题。

如何适用合理使用原则

使用外文作品时,应当注意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如使用的应是已经发表作品,应注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引用不得过量,尤其在新闻报道中应严格控制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中,否则有可能构成对外文作品的侵权。

是否涉及抄袭问题

首先,在翻译过程中毕竟存在文字语言之间的转换,翻译不完全等同于复制,将与翻译有关的侵权行为认定为抄袭,未免有些牵强;其次,翻译他人作品,又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和不注明原作者姓名,由此而产生的作品,确实会在客观上被误认为是翻译者的原创作品,并同样涉及侵犯著作权中的多项权利,这些确与抄袭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对于新闻出版业界来说,还是应当把更多的关注重点放在侵犯翻译权中可能会涉及的著作权,以及如何避免侵权等问题上来。

编译外文作品是否涉嫌侵权

所谓编译通常指使用时虽注明了原作者姓名但未经授权。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仅选择摘取外文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翻译,不增加翻译的自己的创作;另一种是在选摘外文作品翻译的同时,也适量增加了翻译者自己创作的内容。不论哪一种情形,都可能构成对外文作品的侵权。

如何确定外文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规定不尽相同,译者可以参照《伯尔尼公约》和我国的《著作权法》。

如何对待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外文作品

作品著作权超过保护期,即进入了公有领域,就意味着任何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各种形式使用该作品,包括翻译出版。但这仅限于对原作品本身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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